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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9 14:53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作者: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4年7月3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24〕85号)

体办字〔2024〕85号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总局会议分级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会议计划,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压实会议管理主体责任,体育总局办公厅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4年7月1日


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会议(涉外会议除外)分级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会议计划,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压实会议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分类管理。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区、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以总局名义召开的,要求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以总局名义或机关部门名义召开的,要求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总局召开的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二、计划管理。办公厅负责报批总局二类会议年度计划,会同体育经济司审核汇总总局机关三类、四类会议年度计划。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三、分级审批。总局召开列入会议计划的二类会议由国务院审批,三类会议由总局主要领导审批,四类会议由总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因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总局工作需要等临时增加的会议,经办公厅、体育经济司审核后,三类会议报主办部门的总局分管领导、办公厅的总局分管领导和总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四类会议报主办部门的总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坚决杜绝未批先办。

四、严控会议数量和规模。各部门(单位)主办会议的参会人员范围、数量、会期、场所、费用等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五、严控邀请总局领导出席会议范围。总局二类会议可邀请总局党组全体成员出席;三类会议一般不邀请总局主要领导出席;四类会议一般不邀请总局领导出席。确因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总局工作需要等扩大总局领导邀请范围的,需报办公厅审核并经总局领导审批,未经办公厅审核不得直接邀请总局领导出席会议。

六、严格审核方案文稿。经批准的总局会议,邀请总局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主办部门(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及总局主要领导讲话稿等报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经办公厅审核的相关会议文件一律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邀请总局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主办部门(单位)应提前认真审核相关会议方案及文稿。

七、严格规范新闻报道。涉及总局领导出席会议的新闻报道,会议主办部门(单位)应提前与宣传部门沟通,按程序审核。有关总局主要领导的新闻报道文稿、图片等需经办公厅主任审核后发布。

八、严肃会风会纪。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务实、高效、精简的办会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开短会、讲短话,防止以会议落实会议。召开会议的各项安排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制发纪念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会议请假制度,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和安全保密要求。

九、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线上会议管理要求与线下会议一致,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十、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参照总局机关会议计划和审批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管理规范。

十一、压实工作责任。办公厅是总局会议归口管理部门,指导总局系统会议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本部门(单位)主办会议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会议管理要求,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做好各项会务工作。

十二、本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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